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开展社会心理疏导,是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重要关键途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从深化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履行促进群众心理健康责任,加强制度机制建 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作出积极贡献。
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全面普及和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心理健康自我管理意识,加强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消除对心理问题的偏见与歧视,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党政领导,共同参与。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领导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
——立足国情,循序渐进。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各地实际出发,将满足群众需求与长 远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坚持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提高和个体心理疏导相结合,满 足不同群体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方式
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或计生办),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培养心理健康服务骨干队伍,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教育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每所高等院校均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按照师生比不少于 1:54000 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教师。中小学校进一步加强设 立心理辅导室建设,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重点提升农村和西部地区心理健康服务能 力,每所学校至少配备或聘请一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专职教师或兼职辅导人员。 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 要根据行业特点普遍设立心理服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 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评估和心理训练等服务。